40 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宣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 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本號解釋係引用下列何一原則?
(A)比例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平等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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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3), B(91), C(57), D(54), E(0) #3517629

詳解 (共 3 筆)

#660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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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3100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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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865

释字第744号好像认为,对化妆品广告进行事前审查,限制了厂商的言论自由,而且这种限制超过了必要的程度。这听起来很像是用比例原则在审查,看手段和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确认一下其他选项:法律保留原则是关于必须有法律依据,这个解释可能也涉及,但核心争点应该是审查手段是否过度。平等原则是关于差别待遇,这里不涉及。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关于行政手段与目的不相关,也不是主要争点。

所以,答案应该是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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