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加害乙致死,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雖然不是乙的親人,但為乙支出殯葬費,故可請求甲賠償殯葬費
(B)乙妻之胎兒尚未出生,故不可請求甲賠償損害
(C)丁乃乙之胞弟,故可向甲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D)乙之老父雖不能維持生活,但尚有謀生能力,故不可請求甲賠償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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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4), B(177), C(1034), D(145), E(0) #145504

詳解 (共 10 筆)

#287449
2F C選項 小弟我在此補充 原C選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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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6
A選項民法192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選項民法192第二項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C選項民法194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至於B嘛....根據民法第七條胎兒乙非死產為限 關於其利益保護 視為既已出生
個人看法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乃是胎兒個人之利益 根據民法第七條 乙妻之胎兒有權請求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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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145
除了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之外, 均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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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836
補充選項D: 
  法定受扶養義務人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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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146
丙雖然不是乙的親人,但為乙支出殯葬費,故可請求甲賠償殯葬費 可以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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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325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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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04
6樓別亂誤導,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精神痛苦的慰輔金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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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084
(A)丙雖然不是乙的親人,但為乙支出殯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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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19

B是錯的阿,是請求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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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08


唉訝.真是受益良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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