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將 A 基地租給乙建築房屋,3 個月後,乙得否請求甲會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A)得,因為土地法的規定並非均為強行法
(B)不得,因為乙單獨申請登記即可
(C)不得,因為甲得行使時效抗辯權
(D)不得,因為特別法(土地法就此有 2 個月期間的規定)優先於普通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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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33), C(25), D(57), E(0) #1569008
統計: A(407), B(33), C(25), D(57), E(0) #1569008
詳解 (共 2 筆)
#3167630
先從D找線索喔十
民法第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 , 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 , 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o
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之請求權 , 有"二個月"之期間限制 o
惟實務上見解以為該期間為訓示規定 , 縱令經過二個月期間 , 不生失權效果 , 承租人仍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o 為保護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 , 並期規定之明確 , 援將土地法前述特別規定移列於本法 , 並作適度之修正 o ( 88年 )
出處 : 新學林分科六法 民法 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地上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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