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建築技術規則地下建築物之規定,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為 3500 平方公尺時,最多 應按每多少平方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 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A) 500
(B) 1000
(C) 2000
(D)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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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 C(3), D(3), E(0) #3674706
統計: A(7), B(21), C(3), D(3), E(0) #3674706
詳解 (共 2 筆)
#7149633
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2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0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且每一區劃內,應設有地下通道直通樓梯。
第202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0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且每一區劃內,應設有地下通道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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