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者,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 營滿多少年後,可以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A)3年
(B)5年
(C) 10 年
(D) 15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54), C(39), D(27), E(0) #2030346

詳解 (共 1 筆)

#5583187

為 舊有的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後經修法通過
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3861 號令公布
 
 
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修改後 新條文將其年份限制取消 
如有錯誤 幫補 感恩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