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刑事訴訟中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因故不能到場,而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 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
(B)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再傳不到者,亦同
(C)法院傳喚證人,應用通知書
(D)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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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4), C(84), D(20), E(0) #3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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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08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是要求辨別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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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44
刑事訴訟法§177就訊證人
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2.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3.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4.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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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8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B:正確。罰鍰得累罰。
D:正確。拘提證人應用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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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5傳喚證人之傳票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應用有固定格式要求之傳票,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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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09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要求判斷關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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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9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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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 1.傳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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