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照大學法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幾分之幾?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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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44), C(339), D(245), E(0) #1378739

詳解 (共 2 筆)

#1604791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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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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