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的要件及標的?
(A)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B)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C)對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為拒絕之處分
(D)服務機關是否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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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1), C(1057), D(96), E(0) #164729

詳解 (共 4 筆)

#734566

C 第33條(行政救濟)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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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0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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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21
謝謝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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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8
D為甚麼不對呢? 那麼對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為拒絕之處分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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