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對於《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敘述何者並不適當?
(A)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可擔 任服務人員
(B)是為了積極解決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部分地區教保資源不足問題而設
(C)僅限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方得辦理,不包含都會區的原住民
(D)目前僅提供 2 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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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4), B(123), C(1985), D(299), E(0) #1616731

詳解 (共 8 筆)

#2318753
第二項即提到原住民部份,所以原住民不限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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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376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
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
三、
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
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


離島、偏遠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
兒教保服務:
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
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
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為提供
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 得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
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
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置下列服務人員:
一、主任。
二、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第二款服務人員
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
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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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974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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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386
(A)但是保母不可以擔任課後照顧人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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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1826
5ee9719c89201.jpg#s-594,102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包含都市計畫區以外的離島、偏鄉等地區、原住民地區內的都市計畫區
CM Hsiao 的解釋也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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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018
法規名稱: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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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807

如果因為條文中只提到離島和偏鄉,未提到原住民地區,所以C錯

這樣B選項不是也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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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127
法規名稱: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
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
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
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
離島、偏遠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
兒教保服務:
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
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
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
得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
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
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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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9620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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