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開車通勤,某日加班至深夜才離開公司,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阿摩線上測驗
陳欣欣 高二上 (2024/04/30): 補充說明: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相同見解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刑事判決):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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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欣 高二上 (2024/05/02): 本題是問「甲不會構成什麼犯罪」 她沒有肇事後離開現場,所以沒有肇事逃逸罪的適用
(A)過失傷害罪 甲係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所以他不是故意想撞乙,應論過失 (B)遺棄罪 乙的受傷結果係因甲過失造成的,甲對乙有救助的義務,卻沒有打電話叫救護車,亦為對乙施救,故構成遺棄罪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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