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下列之處理,何者有誤?
(A)限令定期改善
(B)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改善時,得停止其全部營業
(C)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營業執照
(D)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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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5), C(13), D(13), E(0) #662733
統計: A(7), B(85), C(13), D(13), E(0) #662733
詳解 (共 1 筆)
#1383955
公路法 第47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比較 第23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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