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檢察官以被告涉嫌竊盜罪,且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B)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C)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D)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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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27), C(85), D(921), E(0) #3460405

詳解 (共 6 筆)

#6520918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的構成要件與程序,來看各選項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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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羈押的三大要件(刑訴§101):

1. **犯罪嫌疑重大**
2. 有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反覆實施)
3. 有羈押必要性(即非以其他替代方法可達成強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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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解析如下:

#### **(A) 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 正確。這是羈押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來自刑訴§101。

#### **(B) 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正確。羈押原因如「逃亡之虞」須有具體事實為基礎,不能抽象推測。

#### **(C) 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 正確。刑訴§101第1項但書明定:「無羈押之必要者,不得為羈押之聲請或裁定。」

#### **(D) 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 **錯誤!**
羈押程序屬於**重大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依刑訴§101條之3,**原則上應由法官「訊問被告」後,才能作成羈押裁定**。

? 書面審查羈押屬「例外狀況」,例如被告逃亡中、無法到庭者,但題目沒說這些情況,所以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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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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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89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A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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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323
察官以被告涉嫌竊盜罪,且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前段:「被告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命羈押之。」這是羈押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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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1. 羈押原因之一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2. 聲請羈押的檢察官必須提出相關事證來釋明此羈押原因存在,不能僅憑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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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這就是羈押的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即使有羈押原因,也必須衡量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可以替代。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D),認為犯罪嫌疑重大(A),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C)羈押之:

一、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B)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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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2.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須開庭提訊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意見,進行訊問程序(即羈押審查庭),而不能僅憑書面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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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269
補充羈押要件﹝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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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616
刑事訴訟法§101羈押~要件1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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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1-1羈押~要件2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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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1-2羈押~要件3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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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法官詢問是羈押的要件,法官不可以只書面審查就作成羈押裁定。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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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914

羈押審查程序,法官必須親自訊問被告,以保障被告的聽審權與防禦權,不得僅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所明定。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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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確/錯誤 說明與依據
(A) 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 正確 羈押首要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B) 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正確 此為羈押原因之一,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C) 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 正確 即使有犯罪嫌疑重大及羈押原因,仍須審酌有無羈押必要(比例原則)。
(D) 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 錯誤 法官裁定羈押前,應先訊問被告,以確保被告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不得僅憑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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