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A)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
(B)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基地租用爭議
(C)地籍圖重測因到場指界發生爭議
(D)當事人間因房屋租用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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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12), C(83), D(13), E(0) #167331
統計: A(366), B(12), C(83), D(13), E(0) #167331
詳解 (共 3 筆)
#561536
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程序:
1.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解
2.調解不成,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處
3.不服調處,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司法機關
4.司法機關應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
5.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6.調解、調處成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 給予書面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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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0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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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701
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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