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屬妨害公務之違序行為?
(A)公然侮辱官署者
(B)意圖滋擾而聚眾者
(C)連續打 110 謊報災害者
(D)未經申准,在辦公處所傳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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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74), C(695), D(56), E(0) #2268683
統計: A(166), B(74), C(695), D(56), E(0) #2268683
詳解 (共 4 筆)
#478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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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452
社維法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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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018
(A) 是刑法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社維法罰的是未達強暴脅迫侮辱程度的不當言詞或行動
(B) 意圖滋擾而聚眾
聚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有3條處罰
1.第64條(妨礙安寧秩序)第一項第一款
意圖滋事,於公園 車站 輪埠 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礙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2.第85條 (妨礙公務) 第一項第二款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3.第87條 (妨礙他人身體財產) 第一項第三款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C) 第85 條 (妨害公務)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D) 第86 條 (妨害公務)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沒有罰傳教~只有罰喧嘩吵鬧跟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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