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其運用限制為:
(A)任何情況下皆不得提供他人
(B)並無保密責任
(C)在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分資料後,可以提供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
(D)保密三年後可以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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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 C(379), D(3), E(0) #38762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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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8 條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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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18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之用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記錄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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