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受益人信賴利益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被撤銷之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若金額有爭議,相對人不服者,依法應如何解決?
(A)向撤銷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決定之,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
(B)向行政院法務部申請決定之,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
(C)應與機關協議,六十天內協議不成者,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D)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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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45), C(1335), D(8193), E(0) #389962

詳解 (共 6 筆)

#569142
第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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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00
 行政程序法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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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697
3樓是不是貼錯了,該貼到34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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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40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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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685
原本題目:41 受益人信賴利益無不值得保...
(共 3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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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59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條文沒寫出"應"所以是應舉行聽證

 

此(d)選項不妥,因沒寫出得 所以是應 理當也是錯 此題無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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