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組成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訴願決定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C)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之訴願事件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D)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即使經其請求,亦可不必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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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5), C(1707), D(22), E(0) #15230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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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 53 條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54 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 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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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組成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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