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
(A)法規之制定
(B)法規之修正
(C)法規之廢止
(D)法規之恢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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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1037764

參照中標法第 22

1)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3)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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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688
法規施行時 應該特別公告讓人民了解法規內容
廢止時只要知道哪條法規被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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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724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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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238

41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
(A)法規之制定
(B)法規之修正

準用法規之制定辦理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C)法規之廢止

法規失效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失效日期起算至第三日起廢止其適用。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D)法規之恢復適用

準用法規之制定辦理廢止法規的恢復規定。換言之,準用法規之制定相同流程辦理其套裝版本的恢復規定議案。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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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5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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