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下列關於訴願決定與訴願決定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審議機關原則上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
(B)不服訴願決定書之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導致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決定機關更正訴願決定書關於救濟之錯誤附記時,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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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634), C(177), D(379), E(0) #332249
統計: A(240), B(634), C(177), D(379), E(0) #332249
詳解 (共 10 筆)
#301715
B 非高等法院 應該為高等行政法院 眼睛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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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618
訴願法第90條 (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訴願法第91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之處理)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訴願法第91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之處理)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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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
第 90 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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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36
沒錯啊,有管轄權這句很重要,而且修法之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也受理簡易案件跟交通裁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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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81
C的選項是不是也錯的啊?
(C).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導致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應該是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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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35
請問下C選項的法條在哪?是訴願法第91條1項還是2項
D選項是第92條1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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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252
訴願法§92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 ...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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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61
錯誤附記,而非錯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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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39
D 的答案 不是應該看救濟時間更正後的較原本的長或短 而有不同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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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128
"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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