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我國國籍的甲在台北郵寄毒藥給身在美國的日本籍乙,乙服用後死亡,我國刑法對此案亦有適用,這是根據以下哪個原則?
(A)消極屬人原則
(B)國旗原則
(C)屬地原則
(D)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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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 B(15), C(1403), D(134), E(0) #476805

詳解 (共 6 筆)

#776578
積極的屬人主義,乃謂本國人犯罪時,不論犯罪地在何處,均可適用本國刑法。通常所謂之屬人主義,乃指積極的屬人主義。
   消極的屬人主義,乃謂在外國時,本國人爲特定犯罪之被害人時,犯罪人可適用本國刑法。消極的屬人主義,乃爲保護本國之國民,故爲保護主義之一種,又可稱爲國民保護主義。
刑法中的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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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623

屬地為主,屬人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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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776

屬人原則:積極的屬人原則與消極的屬人原則。

積極的屬人原則→即國家對本國公民擁有的管轄權;

消極的屬人原則→是以被害人所具有的國籍為基礎。

資料來源http://www.observer-taipei.com/article.php?id=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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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804

第4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本題 :  我國國籍的甲在台北郵寄毒藥

所以;依據刑法第四條  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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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818
啊~~本來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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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087
刑法 第 3 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國旗原則:在我國領域外之犯罪,本來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之內,但犯罪在本國籍之船艦或航空器者與本國具有連結性,故視為本國領土之延伸,而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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