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關於一般法律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法規規定領有合格證書的廢棄物清理技術員,因其所受僱之廢棄物清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重大 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依司法院釋字第 612 號解釋,此等撤銷不 適任之清理技術員證書之管制手段,並不生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問題
②「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內涵,要求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受合法行政慣例的拘束,可謂係平等原則在行 政法領域的具體化,故違反行政自我拘束者,即等同於平等原則之違反
③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中明白指出「誠信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之一,是以信賴保 護原則只能定位為行政法位階的原則而非憲法原則
(A)①③④
(B)②③
(C)②④
(D)①②④
統計: A(290), B(103), C(668), D(1269), E(0) #1668752
詳解 (共 7 筆)
釋字612
......。又其旨在促使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專業技術人員,除應具備專業技術外,並應確實執行其職務,乃為達成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管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授權目的,以實現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以清除、處理技術員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所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之違法或不當營運,作為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要件,衡酌此等行為對於環境衛生、國民健康危害甚鉅,並考量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態樣,而以撤銷不適任之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作為手段,核與規範目的之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生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問題,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釋字612
解釋爭點
舊廢棄物處理機構管輔辦法第31條第1款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前開授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已廢止),其第31條第1款規定:清除、處理技術員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係指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有導致重大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違法或不當營運情形,而在清除、處理技術員執行職務之範圍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而言,並未逾越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之授權範圍,乃為達成有效管理輔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授權目的,以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有效方法,其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尚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之規定,與憲法第15條(生存工作財產)之意旨,亦無違背。
理由書
第31條第1款規定,.......並未逾越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於專業技術人員如何適當執行其職務之監督範圍。又其旨在促使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專業技術人員,除應具備專業技術外,並應確實執行其職務,.....。且以清除、處理技術員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所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之違法或不當營運,作為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要件,衡酌此等行為對於環境衛生、國民健康危害甚鉅,並考量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態樣,而以撤銷不適任之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作為手段,核與規範目的之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生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問題,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針對選項1 提問!
還是不能理解 為何機構犯重大問題,是撤銷人員合法取得的合格證書?
而不生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