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以下何者,不得作為土地登記的登記名義人?
(A)胎兒
(B)寺廟
(C)內政部
(D)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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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3), C(228), D(2), E(0) #981572
統計: A(31), B(13), C(228), D(2), E(0) #981572
詳解 (共 4 筆)
#2542293
(A)土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
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
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B)土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
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
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
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
,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二、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
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
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C)內政部為政府機關,非法人,故不得作為土地之登記名義人。
(B)農會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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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9237
內政部為中央行政機關無公法人人格,不具權利能力,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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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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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行政法人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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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行政機關雖無權利能力
但有當事人能力
得以自己名義起訴(為原告)或被訴(為被告)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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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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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201
因內政部非獨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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