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某甲涉嫌肇事逃逸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向法官請求傳喚該移送警察局分局長到庭,證明其為義警, 平日在交通路口幫忙指揮交通、護送婦幼過馬路等優良事蹟,用以佐證他不可能肇事逃逸。試問其聲請有無理由?
(A)沒有理由,因為該管分局長依法應迴避,不能出庭
(B)有理由,因為此係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應於審判期日詳為調查
(C)有理由,因為有調查可能性
(D)沒有理由,因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刑訴 第 163-2 條 當事人、代...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有關此題補充:第 163-2 條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