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於下列何種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A)依甲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B)同一事件已經繫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C)甲未由律師代理
(D)該事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統計: A(1286), B(3231), C(501), D(547), E(0) #1481857
詳解 (共 10 筆)
民事訴訟法 28條
(D)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 31-1條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 249條
(B)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A)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未由律師代理→法院會先命其補正,不補正才裁定駁回
整理如下:
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於下列何種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A)依甲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B)同一事件已經繫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該事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C選項
民事訴訟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 (民事訴訟法第68條)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 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30 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A)該事件應由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B)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C)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D)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59441
答案:B
回7F
C : 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民訴249Ⅱ)
D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題項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第 249 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