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如何提起?
(A)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B)先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D)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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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7), B(618), C(4493), D(76), E(0) #1608391
統計: A(947), B(618), C(4493), D(76), E(0) #1608391
詳解 (共 7 筆)
#2863059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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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685
行政處分無效確認程序: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是否無效
未被原處分機關允許、逾三十日不達
↓得不經訴願程序
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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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453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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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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