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B)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
(C)涉及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得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
(D)若按情節,行為人顯無法避免法規認識錯誤,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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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8), C(302), D(29), E(0) #862253
統計: A(43), B(18), C(302), D(29), E(0) #862253
詳解 (共 3 筆)
#1604836
行政罰法
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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