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關於原土地上之他項權利、租賃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 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B)實施重劃未受土地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由重劃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 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C)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 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D)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 相當2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 減相當之租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26), C(26), D(261), E(0) #2573982

詳解 (共 3 筆)

#5108839

平均地權條例第63-1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平均地權條例第63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8
0
#5815203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3
0
#4453018
法規名稱: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1 ...
(共 1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