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B)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C)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D)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5), C(108), D(11), E(0) #3525002
統計: A(2), B(5), C(108), D(11), E(0) #3525002
詳解 (共 3 筆)
#7331354
刑事訴訟法§228:偵查之發動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ㅤㅤ
0
0
#6892128
(C) 司法警察作為輔助偵查的力量,必須要依照檢察官的指示來協助調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