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現行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者,不得申請補助
(B)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C)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其原已申請補助有案之年級,不予補助
(D)如有留級、重修情形,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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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87), C(22), D(17), E(0) #402051

詳解 (共 2 筆)

#599419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

 

      1.屬獎學金性質者:如其金額高於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不得申請補助;惟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2.屬助學金性質者:如其金額高於補助標準,不得申請補助。

      3.屬全免學雜費性質者:不得申請補助。

      4.減免學雜費性質者: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惟如實際繳納數額高於補助標準,則依補助標準核給。

1:實際繳納數額為「學費」加「雜費」(不含實習實驗費、平安保險費、班級會費等其他項目)減去「部分減免學雜費金額」。

2:大學學雜費內容因不同學制或班別而有不同名稱,如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學分費基數等均屬學雜費範圍(如大學進修學士班或進修推廣部(夜間學制))。

      5.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所以答案是不是有問題呢?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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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448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 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減免:部分補助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2216&ctNode=561&m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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