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考量丙學者的提醒,下列我國公職選舉中,哪項適合採取女性保障名額且論據最為 合理?
(A)縣市議員:地方自治最基層民意代表,可落實性別平等並深化基層民主
(B)區域立委:歷年大多由男性候選人當選,可矯正制度所構成的性別歧視
(C)直轄市長:最高層級地方政府首長,可彰顯女性參政意義及其政治地位
(D)不分區立委:應選出的總席次為複數,可以兼顧反映民意以及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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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49), C(24), D(314), E(0) #2963218

詳解 (共 2 筆)

#5762427
我國採取女性保障名額的公職選舉各選舉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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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9317
(A) 縣市議員:地方自治最基層民意代表,可落實性別平等並深化基層民主
縣市議員雖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規劃,但地方自治最基層民意代表應為鄉、鎮、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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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區域立委:歷年大多由男性候選人當選,可矯正制度所構成的性別歧視
(C) 直轄市長:最高層級地方政府首長,可彰顯女性參政意義及其政治地位
區域立委及直轄市長皆未有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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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分區立委:應選出的總席次為複數,可以兼顧反映民意以及性別平等
丙學者的論點認為有些公職選舉適合規劃保障名額,有些並不適合,依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地方制度法》規範,不分區立委應選出的總席次為34席,政黨得票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可分配當選名額,且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以兼顧反映民意以及性別平等的概念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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