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情形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A)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B)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C)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之建築改良物
(D)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相當,其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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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 C(65), D(755), E(0) #387936

詳解 (共 2 筆)

#712219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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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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