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即時強制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何種情形方得為之?
(A)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B)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C)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以上3種情形皆得施以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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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0), B(75), C(28), D(930), E(0) #159993
統計: A(8140), B(75), C(28), D(930), E(0) #159993
詳解 (共 6 筆)
#307264
| 第 3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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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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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01
行政執行法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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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59
就是行為人明明能做,卻故意不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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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73
那BC是屬於什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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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39
請問有人願意解釋'行政執行法17條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是什麼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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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754
果然很多人都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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