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懲戒處分與刑事程序之關係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係採行:
(A)不二罰原則
(B)刑先懲後原則
(C)懲先刑後原則
(D)刑懲並行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18), C(8), D(503), E(0) #165605
統計: A(11), B(18), C(8), D(503), E(0) #165605
詳解 (共 2 筆)
#294512
《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