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地方制度法所明訂的自治團體中居民之權利?
(A)依法要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
(B)對地方公職人員行使選舉、罷免權
(C)享受地方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
(D)要求地方政府降低選舉地方議員之法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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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59), C(111), D(8604), E(0) #2032967

詳解 (共 6 筆)

#3824567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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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864
(A)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五款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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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810
(A)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五款

(B)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一款

(C)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四款

(D)自治團體中居民並無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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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079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
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
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
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
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
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
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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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539
《地方制度法》第16條:「直轄市民、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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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262
1.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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