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未建築或已建築土地均設定 10 公畝為最高額
(B)工業用地與學校用地之面積最高額限制可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C)若有超額土地,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2 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D)若有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者,政府得予以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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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70), C(48), D(20), E(0) #1508877
統計: A(397), B(70), C(48), D(20), E(0) #1508877
詳解 (共 4 筆)
#2129336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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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58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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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597
已建築之土地部分,應回歸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進行探討
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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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564
額外補充:
土地法
第2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第29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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