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有關調查公職人員違反該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監察院及法務部外,有權查詢者包括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
(B)查詢對象不限於公職人員,還包括其他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C)僅公職人員本身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D)受查詢時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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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9), C(384), D(28), E(0) #2592893
統計: A(11), B(29), C(384), D(28), E(0) #2592893
詳解 (共 3 筆)
#510336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5 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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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699
受查詢者有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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