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所明定裁處罰鍰之審酌因素?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B)受處罰者之資力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經媒體報導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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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3), C(13), D(371), E(0) #102800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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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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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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