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有關補助收入、協助收入與借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B)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C)為健全財政,地方政府依法不得發行公債
(D)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191), C(5691), D(1315), E(0) #2032968
統計: A(61), B(191), C(5691), D(1315), E(0) #2032968
詳解 (共 7 筆)
#3504438
第 30 條
(A)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 (市) 或二以上縣 (市) 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31 條
(B)縣為謀鄉 (鎮、市) 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 (鎮、市) 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第 33 條
(D)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第 34 條
(C)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187
2
#3544400
(C)為健全財政,地方政府依法不得發行公債(x)
→地方制度法§68Ⅰ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125
0
#3845772
地方制度法
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