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有關補助收入、協助收入與借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B)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C)為健全財政,地方政府依法不得發行公債
(D)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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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91), C(5691), D(1315), E(0) #2032968

詳解 (共 7 筆)

#3504438

第 30 條
(A)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 (市) 或二以上縣 (市) 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31 條
(B)為謀鄉 (鎮、市) 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 (鎮、市) 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第 33 條
(D) 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第 34 條
(C)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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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400

(C)為健全財政,地方政府依法不得發行公債(x)

地方制度法§68Ⅰ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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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866
(A)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一項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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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772

地方制度法

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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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989
第 34 條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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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003
50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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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855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4 條各級政府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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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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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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