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乙兩人一同進入百貨公司,見某收銀臺無人看守,由乙把風,甲將收銀機中之千元大鈔取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普通竊盜罪
(B)成立加重竊盜罪
(C)成立普通搶奪罪
(D)成立加重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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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9), B(881), C(70), D(26), E(0) #3151601

詳解 (共 4 筆)

#6057220
竊盜: 趁人不知、未經同意移轉支配持有
搶奪: 趁人不備、施加不法腕力(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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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未遂): 侵入、安全設備、凶器、三人、災害之際、公眾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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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 為保護贓物取回或被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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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預備)': 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身心不能(顯難)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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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238
甲、乙兩人(非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一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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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043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注意人數計算上,在場共同實行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竊盜行為之共同正犯為主,人數的計算不算入同謀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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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701
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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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本案行為人僅兩人,且無其他加重事由,不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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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5普通搶奪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C:趁無人看守取走現金,其情節並未到搶奪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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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6加重搶奪罪
1.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搶奪罪不成立自然也無須論是否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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