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之房屋因地震受損,但未達全倒程度,其好友乙負責辦理災害救助業務,竟為甲辦理房屋全倒救助,
使甲獲得補助。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竊取公有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擅提公款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D)因屬便民,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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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605), C(6761), D(449), E(0) #934793
統計: A(505), B(605), C(6761), D(449), E(0) #934793
詳解 (共 9 筆)
#1226002
回樓上,是指他的業務範圍內,主要管理或監督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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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4004
依題意,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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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988
貪污治罪第6條(罰則3)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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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86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
是指在不是主管監督的事務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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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636
甲之房屋因地震受損,但未達全倒程度,其好友乙負責辦理災害救助業務,竟為甲辦理房屋全倒救助, 使甲獲得補助。
假如全倒補助10萬;半倒補助5萬~10-5=5
乙使得/圖利甲獲得不法利益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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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469
圖利罪是結果犯 必須行為人因而獲得利益
但是題目並沒有說到乙有得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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