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公職人員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A)自用房屋
(B)贈與未成年子女之小提琴
(C)所有之自用小客車
(D)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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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5), C(8), D(280), E(0) #2851327

詳解 (共 2 筆)

#529657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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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768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61 號令修正公布7、20 條條文

第 7 條
I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A),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D)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A) 自用房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予以排除
(B) 贈與未成年子女之小提琴--→未載明
(C) 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未載明
(D) 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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