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申請建築執照,因建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公文往返費時,遲未作成是否許可之處分。甲提起訴願,於訴願審理期間,建管機關作成不予核發建築執照之處分。則訴願機關應採下列何項措施?
(A)訴願駁回
(B)訴願不受理
(C)訴願有理由
(D)續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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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6), B(401), C(188), D(1214), E(0) #452997

詳解 (共 4 筆)

#748522
Joe Lee 國三上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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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838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遲到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82條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是屬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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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170

(A)訴願駁回(X)
(B)訴願不受理(X)
(C)訴願有理由(X)
(D)續行審議(O;
非全部有利之行政處分應續行審議,不得以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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