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不得聲請再審?
(A)管轄錯誤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科刑判決
(D)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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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1), B(318), C(113), D(336), E(0) #139252
統計: A(1141), B(318), C(113), D(336), E(0) #139252
詳解 (共 6 筆)
#434171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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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57
| 第 422 條 |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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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202
(A)管轄錯誤判決(O;不得聲請再審)
(B)不受理判決(X;得聲請再審)
(C)科刑判決(X;得聲請再審)
(D)免訴判決(X;得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 第 422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C)科刑判決(X;得聲請再審)
(D)免訴判決(X;得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 第 422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 (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304 條 (管轄錯誤判決)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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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117
刑事訴訟法§422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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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663
題幹沒說是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所以420、421條也是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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