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得減輕處罰
(B)滿 70 歲人得減輕處罰
(C)未滿 14 歲人得減輕處罰
(D)心神喪失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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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29), C(3426), D(116), E(0) #1491131
統計: A(96), B(129), C(3426), D(116), E(0) #1491131
詳解 (共 4 筆)
#3057243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
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
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
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
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10 條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
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
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第 14 條
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第 15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
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第 16 條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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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4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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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666
(C)未滿 14 歲人得減輕處罰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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