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得減輕處罰
(B)滿 70 歲人得減輕處罰
(C)未滿 14 歲人得減輕處罰
(D)心神喪失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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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29), C(3426), D(116), E(0) #1491131

詳解 (共 4 筆)

#3057243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

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

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

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

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10 條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

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

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第 14 條

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第 15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

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第 16 條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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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4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5ccb135b373a2.jpg#s-71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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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55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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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666

(C)未滿 14 歲人得減輕處罰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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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1146
未解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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