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不得選處「申誡」之法定罰?
(A)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B)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C)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D)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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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755), C(1194), D(82), E(0) #385740

詳解 (共 4 筆)

#776139
C是專處罰鍰的案件第73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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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095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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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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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30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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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72498
未解鎖
C是專處罰鍰的案件第73條(妨害安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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