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我國人民甲之犯罪行為,下列何者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A)甲於我國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日本將乙炸死
(B)甲於日本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我國將乙炸死
(C)甲與已婚的乙於日本境內發生性行為
(D)甲於日本旅遊時將我國國民乙殺死
統計: A(176), B(155), C(6763), D(199), E(0) #1781894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內亂、外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印文罪、鴉片、妨害自由、海盜罪適用之
To樓上
刑法目前採屬地跟屬人的折衷主義
若台灣人犯了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即使是在境外犯罪仍會被追訴
而殺人罪是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C: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人都不是被害人,他們是合意性交,沒有任何一方被性侵。如果甲在日本性侵乙,刑法就能處罰甲了(刑法第7與221條)。會因為婚外性行為而受損害者頂多是行為人的配偶,但這種情感上的損害(或者說是對配偶的獨佔交配權受侵害)是否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有很大爭議。還有,人能不能因為結婚就限制配偶的性自主權、強迫配偶只能跟自己性交,也有很大爭議。這些是廢除通姦罪的討論重點。
(C)甲與已婚的乙於日本境內發生性行為
生活新聞 : 某殯葬天王和某飯店天后兩人被直擊同遊日本九州鐵道行,回來後也沒有被關
第 5 條nn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這題可以用屬人與屬地觀念來解就行,用刑期來解有點太搞肛了
35.下列犯罪行為都是台灣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詐欺犯罪,何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A)台灣人5人集團從肯亞,詐騙在台灣的台灣人
(B)台灣人假冒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詐騙在印尼的台灣人
(C)台灣人假冒香港廉政官,詐騙在香港的台灣人
(D)台灣人以網路工具,詐騙在越南的越南人 form 107年關務四等第35題
幫樓上補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