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存在
(B)須具備因果關係
(C)不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必要,侵害他人之利益亦可成立
(D)須有損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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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770), C(3637), D(1160), E(0) #682840

詳解 (共 10 筆)

#960820
苦思好久終於知道c錯哪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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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758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權利型,採過失責任,當然包括故意)。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害利益型,採故意責任)。...」

184條第一項為引號內容,前半段為紅色字部分。故可知題幹所問並沒有提到侵害利益部分。

參考資料:法學大意 程怡著 p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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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57
184I前段:侵害權利,採過失責任(當然包括故意)

184I後段:侵害利益,採故意責任

184II:違反法律,採推定過失的中間責任,由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免除責任。
(侵害權利、利益,則是由被害人舉證。)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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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875
簡單記憶: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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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881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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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54

下列何種情形,甲之行為對乙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前段的侵權行為?

(A)甲、乙兩公司競爭激烈,甲高薪挖角任職於乙之電子工程師丙,致使乙之研發計畫受阻

(B)乙、丙為夫妻,甲、丙間有多次之婚外性行為

(C)甲挖斷電力公司之電纜線,致乙工廠無法營業

(D)在乙經營之餐廳駐唱之歌手丙於上班途中,被酒駕的甲開車撞傷   105年原民四等民法概要答案:B

184 條就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將其區分為「權利侵害類型」(前段)、「利益侵害類型」(後段),各自均為獨立之請求權依據。 除了B為單純配偶權外,其他選項均涉「純粹經濟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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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792
侵權行為之類型 我國民法將侵權行為類型化,分為①權利之侵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②利益之侵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違反保護他人法規之侵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侵害權利 (一)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權利:所謂權利,指一切私權而言,公權原則上不包括在內。 (二)私權之種類:私權以其標的為標準,可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大類。
 侵害利益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指之利益,乃指權利以外,為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保護之人類得享有之利益,兼指純粹財產上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及精神自由等非財產利益。 營業利益之經濟損失,例如工程單位從事道路施工,於挖掘道路時,挖斷電纜,因而導致道路旁之商家無法營業。此時商家之營業利益損失,究竟是一種權利(營業權)侵害,抑或是僅為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侵害,學者見解不一,以解為屬於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之侵害,而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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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549
C侵害他人之利益應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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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358
若是侵害的為反射利益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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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99

找到混淆的原因了~

補充:公務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侵害公務員的權利和利益(身分、財產請求權)-->復審救濟


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條件侵害公務員權益(考績、懲處)-->申訴、再申訴

民法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7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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