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男現年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受僱於某乙,乙並授與甲代理權,此二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A)僱傭契約及授權行為均有效
(B)僱傭契約及授權行為均無效
(C)僱傭契約無效,授權行為有效
(D)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統計: A(729), B(256), C(411), D(2432), E(0) #341913
詳解 (共 10 筆)
仍有效。參考下題
甲僱用年僅 15 歲之乙為店員,並授予代理權,乙之法定代理人丙拒絕承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僱傭契約不生效力(B)乙代理甲與客戶所訂之契約無效
(C)甲授予乙代理權之行為無效 (D)乙代理甲與客戶所訂之契約效力未定
102 年 - 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14657答案:A
甲僱用年僅 15 歲之乙為店員→甲與乙訂立僱傭契約,且年僅15歲之乙乃限制行為能力人(民§12、§13)
民§79:
限制行為能力人(乙)未得法定代理人(丙)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承認→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無效。
(B)(D)民§103: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104: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本題,乙以甲之名義與客戶訂立契約,以甲之名義於代理權限內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縱乙為15歲之未成年人,效力及於甲,故乙代理甲與客戶所訂之契約有效。
(C)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例外不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有:
1.民§77但書
2.無損益之中性行為→類推適用民§77但書。種類如下:
(1)限制行為能力人被他人授予代理權(民§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民法第104條)。
為何法律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在於:授與代理權只是本人賦予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代理人並不負任何法律上之義務(義務之有無應視本人跟代理人有無內部法律關係而定),可知代理權之授與,其性質是不使代理人負義務之「中性行為」,對於代理人不會產生不利益,因此足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民法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3.民§83
4.概括允許後之行為
代理權是中性行為,類推民§但書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民§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4.甲男現年18歲,未婚,某乙(已成年)見其辦事能力甚佳,乃以書面授權甲代為處理申請貸款事務。試問,乙之授權行為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無效
(D)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