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男現年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受僱於某乙,乙並授與甲代理權,此二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A)僱傭契約及授權行為均有效
(B)僱傭契約及授權行為均無效
(C)僱傭契約無效,授權行為有效
(D)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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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9), B(256), C(411), D(2432), E(0) #341913

詳解 (共 10 筆)

#358712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僱傭契約經法代承認後才有效力,在法代未承認之前是效力未定。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所以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乙授權給甲之授權行為不因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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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614

仍有效。參考下題

甲僱用年僅 15 歲之乙為店員,並授予代理權,乙之法定代理人丙拒絕承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之僱傭契約不生效力(B)乙代理甲與客戶所訂之契約無效
(C)
甲授予乙代理權之行為無效  (D)乙代理甲與客戶所訂之契約效力未定

 102 年 - 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14657答案:A

甲僱用年僅 15 歲之乙為店員甲與乙訂立僱傭契約,且年僅15歲之乙乃限制行為能力人(§12§13)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承認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無效。

(B)(D)§103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104代理人所為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本題,乙以甲之名義與客戶訂立契約,以甲之名義於代理權限內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縱乙為15歲之未成年人,效力及於甲,故乙代理甲與客戶所訂之契約有效。

(C)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例外不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有:

1.§77但書

2.無損益之中性行為類推適用民§77但書。種類如下:

(1)限制行為能力人被他人授予代理權(§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民法第104)

為何法律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在於:授與代理權只是本人賦予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代理人並不負任何法律上之義務(義務之有無應視本人跟代理人有無內部法律關係而定),可知代理權之授與,其性質是不使代理人負義務之「中性行為」,對於代理人不會產生不利益,因此足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民法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3.§83

4.概括允許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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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900
民§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不可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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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13

代理權是中性行為,類推民§但書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民§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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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545

4.甲男現年18歲,未婚,某乙(已成年)見其辦事能力甚佳,乃以書面授權甲代為處理申請貸款事務。試問,乙之授權行為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無效 
(D)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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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74
反問,那如果甲男之法代否定甲與乙間的僱傭關係,那甲與乙間的代理關係會因而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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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72
單獨行為
民§78、79、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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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63
受輔助宣告人〜〜基本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但是 有部分行為須得輔助人同意)之綜合。

第15條之1(輔助之宣告)*立法理由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15條之2「此部分法條V.S只是相似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事實上受輔助宣告人不等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以上是野人獻曝,若有錯誤,請大大們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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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036
民法已修正(112年實施) 第 12 ...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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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50
沒注意雇傭[契約]....我想成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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