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種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其受理機關並非監察院?
(A)政風主管人員
(B)檢察官
(C)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D)直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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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36), C(52), D(30), E(0) #3189789
統計: A(135), B(36), C(52), D(30), E(0) #3189789
詳解 (共 4 筆)
#624482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8款、第9款所定人員、第5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6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7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10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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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8款、第9款所定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選項(A)政風主管人員,雖依法也在申報財產之列(第2條第11款),但申報機關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而非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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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486
選項(B)檢察官也算正確,因為要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才是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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