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犯罪規定之行為主體,何者並不限於公務員?
(A)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B)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C)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圖利罪
(D)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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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9), C(33), D(164), E(0) #1532668
統計: A(30), B(19), C(33), D(164), E(0) #1532668
詳解 (共 2 筆)
#5665183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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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972
公務員也可以妨害公務
例如:即將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因退休金將減少,於是用非法方式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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